考點4 行政法淵源中效力沖突的解決(大綱要求:了解)
一般原則 |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、地方性法規、自治條例和單(dan)行條例、規章: (1)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,適用特別規定(特別>一般) (2)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,適用新的規定(新>舊) | |
特殊規則 | 法律之間對同(tong)一(yi)事項的新的一(yi)般規定(ding)與舊的特別規定(ding)不(bu)一(yi)致,不(bu)能確(que)定(ding)如何適用 |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|
行政法規之間對(dui)同(tong)一事項的(de)新的(de)一般規(gui)定與舊的(de)特別規(gui)定不(bu)一致,不(bu)能確定如何(he)適(shi)用 | 國務院裁決 | |
根據法律制定(ding)機關授權制定(ding)的法規與法律規定(ding)不(bu)一致,不(bu)能確定(ding)如何適用 | 全(quan)國人民代表大會(hui)常(chang)務(wu)委員會(hui)裁決 | |
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(de)規(gui)定不(bu)一致(zhi),不(bu)能確(que)定如何適(shi)用 | 國務院提出意見 (1)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,應當(dang)決定(ding)在該地(di)方(fang)適用地(di)方(fang)性法規的規定(ding) (2)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,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| |
部(bu)門(men)規(gui)(gui)章(zhang)之間、部(bu)門(men)規(gui)(gui)章(zhang)與地方政(zheng)府規(gui)(gui)章(zhang)之間對(dui)同一事項的(de)規(gui)(gui)定(ding)不一致 | 國務院裁決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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