繳納增值稅(shui)的經濟行為需具備的條(tiao)件
(1)應稅行為需發生(sheng)在我國“境內”。
情形 | 具體規定 |
“境內”的規定 | ①銷售貨(huo)物、提供勞務的,貨(huo)物交易(yi)地、勞務提供地在境內 ②銷售(shou)服務(租賃不動產除外)或(huo)者銷售(shou)無(wu)形資(zi)產(自然資(zi)源使用權除外)的,銷售(shou)方或(huo)者購買方在境內 ③銷售或租(zu)賃不動產的,所銷售或者租(zu)賃的不動產在境內(nei) |
“境內”的規定 | ④銷售(shou)自然(ran)(ran)資(zi)源使用權(quan)的(de),所銷售(shou)自然(ran)(ran)資(zi)源使用權(quan)的(de)自然(ran)(ran)資(zi)源在境內(nei)。 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(wu)總(zong)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|
不屬于“境內” | 境外單(dan)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(dan)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(xia)列(lie)行為: ①銷售完全在境(jing)外發生的(de)服務 ②銷售完(wan)全在境外使用的無(wu)形(xing)資(zi)產(chan) ③出(chu)租完全(quan)在境外使用的有形(xing)動產 【注意】境外向境內銷售應稅行(xing)為,如果服務發生(sheng)地/無形資產使用地,或(huo)有形動產使用地點完全在境外的,即屬于“境外” |
(2)應稅(shui)行為(wei)屬于“征稅(shui)范(fan)圍(wei)”。
(3)應(ying)稅行為是為“他人”提(ti)供。
(4)應稅行為是“有償”的。
注意:
“有(you)償”是(shi)指從購買方取得貨(huo)幣、貨(huo)物或者其他經濟(ji)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