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(chu)理原則(ze)
注意(yi)
非同(tong)一控制(zhi)下的(de)控股合并處(chu)理原(yuan)則,是考試的(de)重(zhong)點(dian)內容。
(一)確定(ding)購(gou)買方(fang)★★
購買方,是指在(zai)企業合并(bing)中取得對另一(yi)方或多方控制權的一(yi)方。
(1)一般情況: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數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,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不能形成控制,一般認為取得另一方(fang)半數以上表決權股份的一方為購買(mai)方。
(2)特殊情況:某些情況下,即使一方沒有取得另一方半數以上有表決權股份,但存在以下情況時,一般也可認為其獲得了對另一方的控制權:
①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簽訂協議,實質上擁有被購買企業(ye)半(ban)數以上表決權。
②按(an)照章程或協議(yi)等的規定,具有主導被購買企業財務和經營(ying)決策的權力。
③有權任免被(bei)購買企業董事會或(huo)類似權力機構多數成員。
④在被購買企業董事會或(huo)類似(si)權力機構中具有多數投票權。
(3)某些情況下,可能難以確定企業合并中的購買方,如參與合并的兩家或多家企業規模相當,在具體判斷時,可以考慮以下相關因素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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