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(liu)、審計(ji)委員會
(一)有限責任(ren)公司(si)
1.審計委員會設置
有(you)限責(ze)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(si)章程(cheng)的規(gui)定在董(dong)事會中設置由(you)董事(shi)組成的審計委員(yuan)會(hui),行(xing)使公(gong)司法規定(ding)的監事會(hui)的職權,不設監(jian)事會或者監(jian)事。
2.成(cheng)員
公司(si)董事(shi)會(hui)成員(yuan)中(zhong)的職工代表可(ke)以成為審計(ji)委員會成員。
(二)股份有(you)限公司
1.審計委員會設置(zhi)
股份有限公司可(ke)以按(an)照公司章程(cheng)的規定(ding)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(shen)計委(wei)員會,行使公司(si)法(fa)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,不設監事(shi)會(hui)或者監事(shi)。
2.成(cheng)員(yuan)
(1)審計委員會成員為3名以上(≥3人),過(guo)半(ban)數(shu)成員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(wai)的(de)其他職務,且不得與公司存(cun)在任何可能影(ying)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(de)關系。(非執行(xing)+獨立性)
(2)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(yi)成(cheng)為審計委員會(hui)成(cheng)員。
3.決議規則
(1)審計委員會決議的表決,應當一人一票。
(2)審計委員會作出決議,應當經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過(guo)半數通過。(應到基(ji)數制:人(ren)頭>1/2)
(3)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,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,由公司章程規定。
4.其他委員會設置(zhi):可以
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(de)規定在(zai)董事會中設置其他委員會。
回顧(gu)與總結
有限責任公司審(shen)計委員會 | 股份有限公(gong)司審計(ji)委員會 | |
設置(zhi) | 公(gong)司章(zhang)程(cheng)規定(ding)不設監事(shi)會時設置審計委員(yuan)會,由(you)其(qi)行使監事(shi)會的(de)職權 | |
成(cheng)員 | 董(dong)事 | 董事(shi),≥3人 |
職工(gong)董事 | 可以成為(wei)審計委員會成員 | |
成員要求 | —— | 過半數成員不(bu)得在公(gong)司擔(dan)任(ren)除董事以(yi)外的其他職務(wu),且不(bu)得與公(gong)司存(cun)在任(ren)何可能影響其獨(du)立客觀判斷(duan)的關系 |
決(jue)議規則 | —— | 一人一票(piao);應到基(ji)數制:人頭>1/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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