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虧損合同確認(ren)時應當遵循(xun)的原則
1.如果與虧(kui)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(xu)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,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,不(bu)應(ying)確認(ren)預計負債;如果與虧損合同相(xiang)關的義務不可撤(che)銷(xiao),企業就存在現(xian)時義務,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(neng)導(dao)致經濟利益流出企(qi)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(di)計量的,應當確認預(yu)計負(fu)債。
2.虧(kui)損合同存在(zai)標的資產(chan)的,應(ying)當對(dui)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(shi)并(bing)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,在這種情況下(xia),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(ji)負債,如果預計(ji)虧(kui)損超(chao)過該減值損失,應將超過部分(fen)確認為預計負債;虧損(sun)合同不存(cun)在標(biao)的資(zi)產的(尚未制造或第三方提供),虧損合同相關(guan)義務(wu)滿足預計(ji)負債確認條件時,應(ying)當(dang)確認預計(ji)負債。
小(xiao)新點(dian)
虧損(sun)合同思路總(zong)結
相關試聽 更多>